李甲、李乙为兄弟,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李甲外出经商,托李乙照看房屋,李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张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李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

admin2011-04-23  30

问题 李甲、李乙为兄弟,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李甲外出经商,托李乙照看房屋,李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张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李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张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李乙发生争议。试分析:
(1)在李甲死亡以前,李乙与张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李乙以自己名义与张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李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李甲的房屋出售与张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李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李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张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李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李乙与张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李乙继承,李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张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张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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