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

admin2013-06-10  30

问题 金陵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9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陵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董事长的陈述不正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规定了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因此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同时,《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因而他要承担责任。 (2)总经理的陈述不正确。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为由推脱责任。同时,《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总经理要求总会计师按董事长意思将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其行为属于本规定的范畴,因而应承担责任。 (3)总会计师的陈述不正确。《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是每个单位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免除。当然,作为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主要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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