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3.3.72)

admin2016-10-26  56

问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3.3.72)

选项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A、B、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候,合同有效,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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