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6-04-18  26

问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因此,D项说法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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