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

admin2015-04-24  29

问题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2012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解析 如上所述,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合同法律关系: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本题中,当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时,发卡行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上述法律关系追求丙的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持卡人甲并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不是上述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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