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几个学生在一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课上所持的观点,其中正确的是( )。

admin2009-03-15  32

问题 以下为几个学生在一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课上所持的观点,其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笼统地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已不再考虑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B、乙说:“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得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丙说:“尽管我国某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对该裁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丁说:“我听说某县以行政指导为名,强制农民种植大蒜,后来绝大多数农民损失惨重。由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所以这些农民不能就该县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4

解析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与《行政诉讼法》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明确强调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但实际上,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实质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笼统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紧接着,其在第 2款中又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其中,第1项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仍会考虑受诉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笼统地讲“刑事侦查行为”,扩大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表述错误,不应当选。除此之外,该条还将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性危机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从整体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相互结合,共同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可以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通过的,不符合该规定,故不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对此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C项正确,为应选项。关于D项,该行为虽名为行政指导,但其实质并不符合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特征,故不能认定为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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