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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983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3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 (1984年5月16日出生)。2001年8月11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
白某(1983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3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 (1984年5月16日出生)。2001年8月11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
admin
2008-12-16
38
问题
白某(1983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3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 (1984年5月16日出生)。2001年8月11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199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请问:
选项
答案
本案被告白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从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在犯罪主体方面,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刘某虽差一天才满18周岁,但二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两犯预谋强奸并共同杀死了赵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认识到他方和自己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犯罪得逞;在客观方面,两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白某和刘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赵某,并且将昏迷的赵某移至铁轨上,导致其被列车撞击挤压而死亡;二者的行为互相配合,都围绕强奸赵某、杀死赵某而进行。 在主观上,白某属于直接故意,即白某积极实施了强奸赵和杀死赵的行为,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刘某在犯强奸罪时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但在杀死赵时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刘某虽未同意白某将赵掐死的要求,但也未积极预防赵被掐死的结果,而是在一旁旁观,并参与了搬运昏迷中的赵某。这些行为表明刘某虽已认识到行为的损害结果,但纵容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属于间接故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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