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admin2022-04-18  30

问题 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选项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
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C、甲公司董事丁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答案B

解析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论是否重新取得,均不得担任管理人(排除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选项B的时间段不在此区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现在担任(排除选项C)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排除选项D)、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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