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某陶瓷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如下表所示: 2015年初,该企业聘请税务师对企业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1

admin2016-01-31  37

问题 唐山市某陶瓷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如下表所示:
2015年初,该企业聘请税务师对企业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100万元;样品费50万元,经查为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陶瓷产品,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5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50万元;允许扣除的低值易耗品摊销20万元;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20万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低值易耗品中有一部分是公司食堂自用的自产餐具,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5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3)“财务费用”中有一年期向其他企业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另有一年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一年内支付利息8万元。
(4)经审核“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属于计提的生产设备的减值准备。
(5)“投资收益”200万元,均为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所得。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被投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6)“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销售取得的含税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万元
(7)“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1万元;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合同违约金3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社会的公益性捐赠120万元。
(8)“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400万元,其中残疾人的工资20万元、返聘退休人员工资1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6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0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
(9)审核“固定资产”账户,发现企业12月份购进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万元
已知:该企业2014年各月均有应纳增值税税额并都已经缴纳。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要求:按照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涉及到计算需写出计算过程。
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选项

答案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①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0一50=30(万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借方影响销售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属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这部分增值税影响借方“管理费用一一福利费”科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人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计上应价税分离调增其他业务收入17.09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20万元,调增增值税2.91万元;相应调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80+17.09=2097.09(万元)。 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97.09×15%=314.56(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纳税调增额=350—314.56=35.44(万元) 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97.09×0.5%=10.49(万元)小于50×60%=30(万元),所以只能税前扣除10.49万元。纳税调增额=50一10.49=39.51(万元) 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增额=6—100×(8÷200)=6—4=2(万元)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10万元。 ⑧“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1万元和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正确的会计利润总额=581.90—13.6(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增值税视同销售调整的销售费用)一3.06(因自产餐具用于食堂增值税视同销售而调增的管理费用)一2.91(边角料价税分离缴纳的增值税)一1.96(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60.37(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560.37×12%=67.24(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按照限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120—67.24=52.76(万元) 营业外支出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76=54.76(万元) 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2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3.06万元(考虑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对福利费用的调整3.06) 纳税调增7.0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 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一(7.06+2+2)=8.94(万元) ⑩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20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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