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10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admin2015-06-28  22

问题 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10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选项 A、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无权要求乙用其12万元房产还债
B、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C、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D、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要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适用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约定财产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于第三人也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可见,该条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本题而言,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甲作为丙的债务人,丙有权要求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无权要求乙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都有义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B项和D项也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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