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67题)

admin2014-12-22  30

问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67题)

选项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项正确。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项不正确,D项正确。
    疑难辨析:关于二审审判程序,主要注意:(1)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如本题A项的考查,考生应掌握第二审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并且二审开庭并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有其自身的特点,考生不能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而认为第二审法院可以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从而误认为B项正确。(2)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注意改判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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