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塑料制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的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

admin2020-04-14  39

问题 甲塑料制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的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由乙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甲处;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乙公司交付第一批注塑设备时,定金合同生效;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在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运至甲公司处,丁公司由于没有经验,在运送过程中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7台注塑设备全部损坏,从而严重影响甲公司正常的生产,甲公司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提供的是何种类型的保证形式?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选项

答案①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解析 注意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是确认期间,即在此期间债权人要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没有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了;就不再受诉讼时效3年的限制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确认了保证人的责任,那么此时就有诉讼时效3年的问题了,债权人就可以在3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确认的方式,一般保证中,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中,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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