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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
admin
2016-06-13
28
问题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1)~(7)各题所列的问题。
本事例中,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选项
A、钱
B、赵自己
C、钱和孙
D、钱或孙
答案
C
解析
本小题考查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据此,作为代理人的钱与作为第三人的孙互相串通,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买卖赵的电视机的行为,依上述规定,钱和孙应负连带责任。应当注意:依据连带责任的原理,C、D两项都有可取之处,但C、D两项本身却是矛盾的,只能择其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C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涉及终局责任的问题,虽然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任选一债务人要求他履行债务,但当对外责任因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后,连带责任的内部债务人间即转化为一种按份责任,由各债务人按份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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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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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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