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6  28

问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是对当事人地位判断的考查。当事人地位的判决,关键是要看其和本诉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甲死亡后留有的住房 3 间由其子乙和丙继承,由此乙和丙对于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乙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侵犯了丙的共有份额,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基于此,丙对乙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拥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应为有独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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