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2007年试卷一第89题)

admin2014-02-08  38

问题 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2007年试卷一第89题)

选项 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
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

答案B,C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0条规定:“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因此,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不能认为是虚假承诺,A选项不应入选。
    同法第67条规定:“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属于为谋取业务的虚假承诺,B选项应人选。
    同法第68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因此,律师在接受辩护委托后,在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属于虚假承诺,C选项应入选。
    同法第69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因此,律师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属于向委托人提出的预见性的结论意见,不属于虚假承诺。D选项不应入选。
    [陷阱点拨]本题中需要注意区分预见性意见与虚假承诺的界限。在进行这一区分时,考查律师提出预见性意见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动机尤为重要。如果律师是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同时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一般认为属于预见性意见,无论该意见是否被法院采纳或者最终实现。而律师为了招揽业务对判决结果所作的承诺则属于虚假承诺。同时,在刑事案件中也不得在没有辩护的情况下作出无罪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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