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四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工程

admin2011-01-25  46

问题     某城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四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4家施工企业共同为飞机场主体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25亿元;
(2)考虑到承包人规避市场风险和解决工程施工资源匹配的需要,项目法人授权4个承包人之间可以进行分包。
    合同签订以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21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
(1)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行?
(3)合同条款中规定“项目法人授权4个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分包”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1)该工程建设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本案例飞机场建设项目属于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属于非法合同。相关的合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可以解除合同。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可行的。但是发包人应该对订立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施工企业的相应损失。 (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人将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该合同中仅规定“项目法人授权各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分包”,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符合法律要求的限制条件,存在许多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内容,属于条款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严密,结果会导致承包人之间的违法操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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