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

admin2018-03-29  37

问题 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儿童”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试分析: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为什么?应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儿童文化用品商店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依《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未经郭某同意,实施了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并且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儿童用品商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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