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卷二—30,单)

admin2017-03-07  37

问题 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卷二—30,单)

选项 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人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2)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做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虽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本案中秦某的儿子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就可以作为证人。故从诉讼参与人种类的划分上来看,B项当选。秦某是被害人,而其儿子并没有受到摊主的伤害,不是本案的受害人,故A、D项不当选。见证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办案人员的要求,对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见证人不是证人,故C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D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