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

admin2009-05-19  36

问题 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
问题
   1.在本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中被称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8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因此本案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函、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函为要约。这些信函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清。《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山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3.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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