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2011年卷二85题)

admin2018-07-16  33

问题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2011年卷二85题)

选项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答案A,C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该条第2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故选项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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