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笔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笔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8题)

admin2018-07-30  22

问题 金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为金鑫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分两笔发放;金鑫公司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一笔贷款发放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    )(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8题)

选项 A、解除借款合同
B、提高贷款利率
C、提前收回贷款
D、停止发放第二笔贷款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银行有权解除合同,A项正确。合同解除后,合同义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银行有权停止发放第二笔贷款,D项正确。合同解除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银行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C项正确。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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