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24

问题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A项所言“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也是侵权人。B项“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C项“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错误。D项“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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