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家中饲养了3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

admin2013-12-18  27

问题 杨某家中饲养了3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1)假设该牛未丢失,杨某于2004年9月因农活忙需要用牛,杨某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2)在该牛丢失以后,李某与杨某8月10日的协商构成租赁合同的何种条件?为什么?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杨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耕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如果李某将其卖牛所得的利润500元钱用来做生意,获利200元,杨某要求李某返还这700元,根据民法理论,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应当怎样处理?
    (6)杨某可以根据哪些理由向法院请求救济?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因为如果李某找不回该牛,则由李某赔偿杨某的损失,说明找不回该牛是租赁合同消灭的条件,所以为解除条件。 (3)效力待定。因为李某不是该牛的所有权人,没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为效力待定。 (4)不能,因为张某取得该牛时为善意,且为有偿取得,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5)根据民法理论,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李某取得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李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根据民法理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孽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700元。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31条,500元应当返还给杨某,200元收缴国家。 (6)杨某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所得的利益,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李某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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