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投资10万元开办一家饭店,并于2011年3月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7月2日,赵某将该饭店转让给钱某,并于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钱某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1月13日终止营业并办理有关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已知,

admin2014-03-22  32

问题 赵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投资10万元开办一家饭店,并于2011年3月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7月2日,赵某将该饭店转让给钱某,并于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钱某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1月13日终止营业并办理有关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已知,2012年10月初,该饭店全部资产只有一辆小汽车,钱某在2012年5月20日以该汽车为担保向孙某借款30000元,期限5个月,尚未归还,当年6月份钱某欠缴当月应纳税款6000元,钱某于2012年10月20日将小汽车拍卖取得所得40000元,截止当日,钱某尚有一笔2012年7月应付给某供应商的货款尚未支付。
    要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简述饭店从开业至2012年11月13日终止营业期间,赵某和钱某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限要求。

选项

答案①赵某开办饭店应在2011年3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②赵某将该饭店转让给钱某时应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臀记。③钱某应在2012年11月13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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