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胡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问: 1

admin2013-11-19  28

问题 叶某、胡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问:
    1.如果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赵某不服判决,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为什么?
    2.若被害人赵某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叶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胡某有期徒刑4年,叶某有期徒刑3年。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赵某不服判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 (2)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该请求,或者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不合法。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减轻了被告人胡某的量刑,但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叶某的原判缓刑改判为实刑,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0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