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货协议,但没有授权借款事项。丙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甲乙之间的委托书找丁借钱,丁将钱打人了乙公司账户并用于乙公司经营。丁借了之后合同到期,此时丁去找丙索要钱款,丙并没有履行约定,戊与丙是夫妻关系。故丁某转而去找丙

admin2020-05-21  26

问题 民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货协议,但没有授权借款事项。丙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甲乙之间的委托书找丁借钱,丁将钱打人了乙公司账户并用于乙公司经营。丁借了之后合同到期,此时丁去找丙索要钱款,丙并没有履行约定,戊与丙是夫妻关系。故丁某转而去找丙的老婆戊,主张此属于夫妻共同借贷,要求戊还钱,戊不同意,丁遂将甲乙丙戊告上法庭。请根据案例分析一下还款责任问题。

选项

答案应由甲承担还款责任,甲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例中,甲给乙公司授权书,但是在授权书中并未授权借款事项。据此,甲与乙公司之间因形成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因为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此后,由于丙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丙的行为应视为是乙公司的行为,故其拿着甲乙之间的委托书向丁借款的行为应归属于乙公司的行为,且其向丁所借钱款打人乙公司并用于乙公司的经营,因此可以认定丙的行为是在行使乙公司的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故本案例中应由乙公司对丙行为承担责任。 戊与丙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丙借钱所行使的乙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丙的个人行为,其职务行为与戊并无关系,丙所借钱款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戊对丁的钱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故在本案例中,丙身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是为了乙公司经营需要而向丁借款的职务行为,其责任归属于乙公司,故乙公司由于被代理人甲授权不明,致其产生了表见代理的后果,其责任应由被代理人甲承担,甲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其相关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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