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

admin2011-09-29  26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起人及部分认股人出席,其中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总共持有公司股份的38%。创立大会审议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并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多方面综合考虑,创立大会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2010年案例分析第85题)

选项 A、发起人甲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B、发起人乙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丙为论证拟设立的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丁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赔偿金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至于选项D中所述的损害,应由发起人丁自己承担,而不得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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