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

admin2014-09-11  31

问题 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 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选项

答案(1)甲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为该案中甲与丙的纠纷致甲无法交付全套书的事实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2)丙无权拒绝归还此书。因为丙是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是其法定义务。(3)丙只有在归还此书后,才有权要求甲支付酬金。根据法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可见,行为人只有在特定行为完成时,才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4)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因为丙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只对甲享有债权,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甲与丙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任何一项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甲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不能因为甲不支付报酬而不归还拾得的遗失物,但可以要求甲支付因拾得、交换此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此外,由于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无论债权关系如何,其必须是建立在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基础之上的,因此,丙只有在归还书籍之后才有权要求甲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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