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乙公司,该电传称:“购买螺纹钢10吨,规格φ16mm,材料质HRB335,价格3600元/吨,10月交货,货到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发货我方接受,付款时须通知我方。”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

admin2014-01-26  25

问题 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乙公司,该电传称:“购买螺纹钢10吨,规格φ16mm,材料质HRB335,价格3600元/吨,10月交货,货到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发货我方接受,付款时须通知我方。”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选项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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