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20-12-08  27

问题 (2011年)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答案B

解析 A项中的《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了道义助动词“不得”,即采用了“勿为模式”,可见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选项A说法正确。B项中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内容明确具体,使用了道义助动词“应当”,采用的是“应为模式”,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因此,B项表述错误。选项C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其内容在自身之中并不清楚,而是将“具体办法”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可见属于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22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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