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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为什么检察院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什么是举证责任?为什么检察院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admin
2023-02-02
19
问题
什么是举证责任?为什么检察院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选项
答案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它是审判阶段控辩双方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说服裁判者层面上的证明责任,其理念和制度与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制度基本相同。检察院负有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是因为: (1)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除了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轻罪案件交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外,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行使公诉权,因而它理所当然地负有举证责任。 (2)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该原则主张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推定无罪,而推翻这项推定的责任在控诉方,如果控诉方不能举出证据并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被告人将被判无罪。该原则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我国参加或缔结的许多国际公约、条约也有此要求。因此,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的要求。 (3)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他既没有强制收集证据的权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现实能力。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检察院负有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取得被追诉人供述合法性的责任。 实际上,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是控诉职能、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其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三大理论基础。 (1)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控诉职能就应当包括负证明被告人有罪与取得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控诉主体负向法庭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公诉机关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以消除法官的怀疑,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根据宪法和刑诉法,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要义就在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审前程序中防止错案的重要举措。审判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也是履行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一定能够遏制所有的非法取证行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旦启动,即是检察机关在实行事后监督权。当然,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裁更注重纠正角色的塑造,而非否定、推翻、归零;制裁的后果也仅停留在对于部分证据排除上。这一担忧的解决,有赖于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更强、更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彻底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是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但从理论上讲,只要检察机关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就会大量减少非法证据的存在,以保障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虽然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是在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惩罚、控制犯罪的功能,但却不能以违法的、牺牲被迫诉人刑事诉权的方式不择手段地来实现这一功能。在相当广泛的意义上,检察官是“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他应当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他必须彻头彻尾地履行客观义务。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作为证明责任承担者的检察机关,实行的监督行为与其“客观义务”存在着内在契合。“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上,检察官与法官都应当是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既要做到“勿纵”,更要做到“勿枉”,既要“除暴”,更要“安良”。至于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通常认为其有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检察官既负有客观义务,就应当公正地采取诉讼行为,包括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单方面地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国外,这一义务也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这使检察官在履行控诉职能的同时,必需坚守客观义务,兼顾被追诉者的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的保护,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被非法追诉人的保护者。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要求其必须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全面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检察机关课以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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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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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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