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拥有一批价值500万元的货物,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与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让合同,规定蓝天公司先交货,长城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个月,蓝天公司发现长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于是通知长城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长城公司

admin2019-11-12  44

问题 蓝天公司拥有一批价值500万元的货物,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与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让合同,规定蓝天公司先交货,长城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个月,蓝天公司发现长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于是通知长城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长城公司拒绝。又过了1个月,长城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蓝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长城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蓝天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对价值500万元以上货物的处置应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
    问题:(1)蓝天公司与长城公词之问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蓝天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蓝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蓝天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签订的,对外代表公司。 (2)蓝天公司中止合同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蓝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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