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

admin2012-07-01  38

问题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选项

答案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且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的性质。因而,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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