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焦炭厂遂与郭某某达成货运合同,由郭某某负责运输焦炭至炼钢厂。运输途中,郭某某见财起意,将焦炭运至一隐蔽地点,秘密卸下5吨焦炭.并在原焦炭中掺入同等重量煤渣,最终蒙混过关。不久,炼钢厂发现了焦炭被掺假。将情况告知

admin2014-04-02  32

问题 2012年8月,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焦炭厂遂与郭某某达成货运合同,由郭某某负责运输焦炭至炼钢厂。运输途中,郭某某见财起意,将焦炭运至一隐蔽地点,秘密卸下5吨焦炭.并在原焦炭中掺入同等重量煤渣,最终蒙混过关。不久,炼钢厂发现了焦炭被掺假。将情况告知焦炭厂,焦炭厂经调查发现了郭某某的不法行为并报警。警方将郭某某抓获。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郭某某与焦炭厂签订运输合同,其在运输过程中对焦炭的占有属合法占有,因此,他将焦炭秘密卸下的行为是将合法占有权转为非法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侵占罪的打击对象是拒不返还行为,本案中不存在这一情节,而郭某某的行为仍属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应当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郭某某卸下焦炭并掺假。是一种诈骗行为。请谈谈你的意见。

选项

答案郭某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首先,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煤炭所有人知道的秘密手段,窃取了自己负责运输中的煤炭。郭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特征和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其次,郭某某窃取的是不是“他人之物”,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也是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发生混淆的地方。盗窃罪要求必须窃取的是他人之物,窃取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他人之物”?在刑法学界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在的刑法学通说认为,盗窃罪中的“他人之物”以谁合法占有为标准,自己正在合法占有的就是自己之物.他人正在合法占有的就是盗窃罪中的“他人之物”。这一观点虽然解决了所有人秘密窃取他人正在合法占有的自己财物的问题,但却导致了类似于本案中行为人秘密窃取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按照这一观点,郭某某秘密窃取自己合法占有之物,不是窃取他人之物,不构成盗窃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也是一些人主张本案中郭某某构成侵占罪的原因。但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核心是一旦窃取行为发现不了,国家侦查机关无法侦破,按照国家民事法律关系,谁将承担失去财物的损失。窃取人自己将承担财物损失的,就是窃取自己之物;他人将承担财物损失的,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他人之物。联系到本案,如果郭某某的窃取行为不被发现,炼钢厂将承担失去5吨焦炭的损失;炼钢厂如果有证据证明焦炭厂提供的焦炭不合格,焦炭厂要负赔偿责任,焦炭厂将承担失去焦炭的损失。因此,郭某某的行为是窃取他人之物,是盗窃行为,不是侵占行为。最后,郭某某有在焦炭中掺假的行为,郭某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秘密窃取行为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常会相伴发生。在一个犯罪中,如果自然的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两者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盗窃和诈骗行为)相伴,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标准是:如果行为人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被害人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就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存在财产处分行为(存在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就是诈骗犯罪。本案中,炼钢厂或者焦炭厂不存在认识错误处分5吨焦炭所有权的行为,郭某某在焦炭中掺假只是一种掩饰自己盗窃的手段行为。因此,郭某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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