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

admin2015-04-24  15

问题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2012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选项

答案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解析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法律关系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认为构成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信用卡为三方当事人,即发卡行,持卡人以及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相对人特约商户。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发卡行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持卡人持卡消费后,应依其消费金额向发卡行偿还欠款,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持卡在接受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持卡人与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3)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此时可认为特约商户是接受发卡行的委托向持卡人为给付,二者之间有类似委托关系的存在。同时。特约商户有权在持卡人进行消费后,要求发卡行对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予以偿还,二者之间成立了还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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