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情况,法院处理不正确的是:( )

admin2021-08-02  19

问题 对下列情况,法院处理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撤诉的,该案终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重新起诉
B、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串通侵占他人财产,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C、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作为依据而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另一案的结果出来后,法院应当撤销原裁定,继续进行诉讼
D、李铭和刘丽是夫妻,李铭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刘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这种情况应当先申请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不予受理

答案A,C,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棠被告,诉讼另行进行,A错误,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正确,不选。《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C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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