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

admin2017-05-15  3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5200万元,其中包括:
    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
    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
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的股东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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