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admin
2015-06-28
3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选项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
D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选项A错误。乙明知他人去实施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将用于实施抢劫的汽车更改车身颜色,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a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宪法原则中,解决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的原则是()
我国《刑法》第267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多次抢夺,依法应当判处2年有期徒刑。赵法官所运用的法律推理是()
下列表述中,关于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户婚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唐代规定了何种离婚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关于这一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史记》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根据这一材料,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假释考验期限,从______起计算。
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 )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
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随机试题
下列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妊娠期母体心血管系统的变化,正确的是
外源性抗原主要提呈给()。
胎儿在第一产程末完成的分娩动作是
2009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造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存款对账单都属于会计档案。()
陈某依法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消费者甲在展销会购买了一件商品,回家使用两天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展销会已结束,消费者甲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在下面的VisualFoxPro表达式中,不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