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冻鸡肉40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上下10%,2012年10月中旬交货,进口商来证规定数量为about 40公吨。单价CFR每公吨1500美元,总金额60000美元。装期10月20日,效期10月31日。交单天数10天。出口商于10月10日

admin2016-07-23  30

问题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冻鸡肉40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上下10%,2012年10月中旬交货,进口商来证规定数量为about 40公吨。单价CFR每公吨1500美元,总金额60000美元。装期10月20日,效期10月31日。交单天数10天。出口商于10月10日出运44公吨。总金额为66000美元,在10月31日向议付行交单。问按《UCP600》规定,出口商是否属有不符点的交单,不符点是什么?

选项

答案在该案例中,出口商有存在不符点的交单。具体的不符点是: (1)超金额 由于L/C在单价及总金额处没有显示增减幅度,按《UCP600》规定,应理解为最高金额不可超60000美元,而且单价CFR每公吨1500美元不变,所以尽管该L/C的数量处有a bout字样,但实际上最多只能出运40公吨。 (2)超交单期 由于该信用证规定有明确的交单天数10天,正确的操作应该在出运日10月。10日后的10天内交单,即最迟不得晚于10月20日交单。而题中出口商在10月31日向议付行交单,显然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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