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多项选择第37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在( )。

admin2011-10-29  42

问题 (2009年多项选择第37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在(     )。

选项 A、董事任免权
B、董事报酬决定权
C、重大事项决定权
D、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权

答案A,B,C

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权及与董事会的权利相区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为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就分别是选项中的ABC。具体来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由董事会据此制订具体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3)审批董事会报告;(4)审批董事会年度预决算方案;(5)审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6)审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增减资和发债方案,并做出决议;(7)审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并做出决议;(8)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做出约束性规定;(9)其他形式的制约。而选项D(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权)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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