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1791、1793和1795年宪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admin2018-11-22  47

问题 论述1791、1793和1795年宪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选项

答案法国大革命期间,随着革命发展阶段的不同和执政者的变更,从1791年至1。795年,一共颁布了三部宪法,分别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 (一)1791年宪法 性质:1791年宪法是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是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法国从传统的贵族社会跨入近代公民社会的法律标志。 内容:宪法概括了制宪议会已经发布的各项反封建法令,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体制——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在正文中,宪法宣布要“坚定地废除损害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制度”,宪法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并确立王在法下的原则。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公民的选举权要由纳税额来确定,尚未平等。 (二)1793年宪法 性质: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 内容:该宪法基本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领,比1789年的《人权宣言》更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宪法规定法兰西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议会(一院制)掌握,行政权归对议会负责的行政会议,司法权由高等法院行使。 (三)1795年宪法 性质:是一部共和制宪法,但规避权利平等并在选举权上限制财产资格。 内容:1795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共和国,立法机构为两院制,上院称元老院,由250人组成,下院500人,又称五百人院。行政机构是由5名督政官组成的督政府,督政府由立法机构任命。另设独立的司法机关。上下两院均由选举产生,选举有财产限制,两院代表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督政官每年改选一人。1795年宪法既以共和政体区别于1791年宪法,又以规避权利平等并在选举权上限制财产资格而区别于1793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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