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是我国的林业专家,2009年度范某收入情况如下: (1)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5200元; (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20000元; (4)范某出访美国期间,被

admin2013-09-28  37

问题 范某是我国的林业专家,2009年度范某收入情况如下:
   (1)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5200元;
   (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20000元;
   (4)范某出访美国期间,被邀请到某大学讲学,取得收入2000美元,(1美元=8元人民币),在美国该收入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800元;
   (5)在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10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5000元。
   请计算:
范某在美国讲学收入回国应补税额。

选项

答案在美国讲学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抵扣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8×(1-20%)=12800 (元) 个人所得额抵扣限额=12800×20%=2560(元) 因为在美国缴纳的2800元个人所得税大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2560元,所以,不能全额抵扣,尚有240元(2800—2560)可在该国以后5年内未超过抵扣限额的余额中继续抵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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