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FOB在出口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东北财经大学2016国际商务硕士]

admin2019-09-16  8

问题 简述FOB在出口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东北财经大学2016国际商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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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该术语成交,卖方要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使用FOB术语在出口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因此,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2)风险划分界限的改变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FOB术语取消了以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而是将货物置于装运港“船上”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这意味着,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而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交货方式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FOB术语下卖方应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者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处在销售链中间的卖方不是以装运货物的方式,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 (4)装船费用的划分 FOB合同买卖双方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在班轮运输情况下,由于班轮运费包括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装船费用实际上由买方负担。但是在买方用定程租船方式装运货物时,涉及与装船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的问题,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洽商。 (5)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 如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OB条件下,卖方义务之一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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