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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
2012-09-17
29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同法第8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同法第6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可知,香港的司法机关是各级法院,行使刑事检察工作的是律政司,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可知,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可授权对在自治范围的条款进行解释。而法律的解释权一般由法院行使,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实施权,而没有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本题应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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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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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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