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

admin2012-06-25  32

问题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9月6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9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错误:(1)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判处死刑,即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2)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人民法院提前6日通知被告人是错误的。(3)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本案人民法院仅在开庭前1日公布以上情况,是错误的。(4)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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