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自考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
admin
2012-06-25
32
问题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9月6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9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
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错误:(1)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判处死刑,即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2)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人民法院提前6日通知被告人是错误的。(3)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本案人民法院仅在开庭前1日公布以上情况,是错误的。(4)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C7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事诉讼法学题库法学类分类
0
刑事诉讼法学
法学类
相关试题推荐
夫妻一体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况,按照_______的原则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机构是_____,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国际融资协议通常规定,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救济措施是()
本国人员到外国旅游,这种服务贸易属于_______。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
弗兰克认为司法判决过程可以概括为一个新的公式,即判决=法律规则×
随机试题
压力容器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下列关于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说法中,错误的是()。
组织学类型表现为呼吸性细支气管炎,其对应的临床-放射-病理学诊断是
A.夜间哮喘频繁发作,严重影响睡眠B.呼吸30次/分,脉搏>120次/分,哮鸣音响亮C.吸气费力,伴喉鸣音,止喘、抗炎药无效D.夜间哮喘症状多于每月2次,发作可能影响睡眠,PEF>80%E.夜间哮喘发作少于每月2次,发作间期无症状哮喘严重持续(
下列哪项是再障的骨髓表现
A.林可霉素B.氯霉素C.四环素D.阿米卡星E.左氧氟沙星可引起灰婴综合征,新生儿禁用的药物是
房间隔缺损患儿如需外科手术,手术时机一般选择在
自由流通比例是指公司总股本中剔除基本不流通的股份后的股本比例,包括( )。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
20世纪90年代初,小普村镇建立了洗涤剂厂,当地村民虽然因此提高了收入,但工厂每天排出的大量污水使村民忧心忡忡:如果工厂继续排放污水,他们的饮用水将被污染,健康将受到影响。然而,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1994年对小普镇的村民健康检查发现,几乎没有人因为饮水
上一个冰川形成并从极地扩散时期的珊瑚化石在比它现在生长的地方深得多的海底被发现了,因此,尽管它与现在生长的珊瑚看起来没多大区别,但能在深水中生长说明它们之间在重要的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上述结论依据下面哪个假设?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