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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
admin
2014-09-04
26
问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20日,对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要点如下: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张某(张某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张某以其持有的丙公司70%的股权作价2亿元作为支付对价。经查:张某于2013年2月10日从高某手中受让了丙公司70%的股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能否拒绝B公司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生产设备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公司可以拒绝B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暂停行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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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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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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