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点。

admin2017-06-22  31

问题 试述《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点。

选项

答案《明治宪法》共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是: (1)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明治宪法》第l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3条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立了天皇主权地位和最高权威,肯定了日本固有的神权天皇制;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4条),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 (2)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明治宪法》规定,内阁由国务大臣组成,首相经元老推荐由天皇任命,各部大臣由首相提名天皇任命。与资产阶级国家通行的责任内阁制不同,日本内阁的特点是完全不受议会的控制,只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明治宪法》第55条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负其责任”,表明内阁并无独立的行政权,仅在天皇行使行政权时行使辅弼之职,但是这种辅弼也是极其有限的,有关皇室和军队事务均不在辅弼范围。 (3)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明治宪法》第5条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表明天皇有权立法,议会只是协赞天皇的立法机关,而且天皇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裁决权,并可发布代替法律的敕令和为执行法律的命令。议会不仅无法牵制和决定内阁的去留,而且在财政监督方面也无权过问皇室费用和军事开支,不能拒绝指定的拨款。《明治宪法》规定:“帝国议会,以贵族院、众议院两院构成之。” (4)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极其有限。宪法虽然列举了臣民享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出版、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判、处罚等权利,但是宪法没有使用近代宪法通用的“公民”一词,以“臣民”取而代之,表明臣民权利来自天皇的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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