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_丁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

admin2021-10-25  40

问题 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_丁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017一法专一3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选项

答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加工模具,故为加工承揽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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