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我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出口货物的CIF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C公司运送货物至目的港法国马赛港。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组织货源,直到2011年1月15日方装船。A公司要求C公

admin2019-07-18  38

问题 2010年7月,我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出口货物的CIF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C公司运送货物至目的港法国马赛港。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组织货源,直到2011年1月15日方装船。A公司要求C公司按2010年12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后,凭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议付,收清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马赛港时,B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在审查航海日志后,发现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了近两个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运货船舶。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公司亦意识其失理之处,最后经多方努力,达成庭外和解,由A公司和C公司共同支付B公司赔偿金,B公司撤销了起诉。
问题:
本案例中涉及的提单属于何种类型?此类提单有何特点?

选项

答案属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特点是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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