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14-04-28  19

问题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应当由院长批准。拘传票也应当由院长签发。所以A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4条的规定.拘留应当由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而不是司法警察看管。所以B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2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9条的规定。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所以D项错误,符合题意。所以,本题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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